五条禁令:
1、严禁卫生行政监督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贻误工作;
2、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
3、严禁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无卫生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性工作;
4、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假证明、假报告、假病例等)。
十不准:
1、公立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报送企业选定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2、医疗机构不准在药品使用、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方面违规设立开单提成;
3、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自立或分解项目收费;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
6、卫生从业人员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提成;
7、医务人员不准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谋取私利;
8、医务人员不准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9、医务人员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属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
10、对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有关企业和营销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准采购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