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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待遇

发布者: 超级管理员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 2021-09-02 已访问: 925 次

一、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学生儿童除外)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本通知明确的起付标准、最高补助限额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下同),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

参保学生儿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限制,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起付标准30元。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6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900元。

二、住院待遇

1.门槛费

医保基金支付符合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每次的住院费用先减去自费费用(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再减掉起付标准,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

最低住院支付标准:三级医院1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10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困难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住院报销比例

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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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门诊医疗待遇)为20万元。